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程序启动之后,如经调查核实后发现不应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到,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解除相应的
取保候审措施,并将此情况迅速通告给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及相关机构。换言之,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倘若侦查、审查
公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发现并确认不再有
追责必要,或是取保候审期已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均须立即解除对被指控者的取保候审措施,同时通过
书面形式告知其本人及其关联单位。因此,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极有可能会面临提前传召,以进行
解除取保候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