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如此。宣告
缓刑的情况需满足以下三个关键要素:
首先,被判处缓刑的对象必须为被法院判定剥夺自由或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事罪犯;
其次,被
判刑罚超越三年有期徒刑者,因其所
犯罪行为较为严重,对社会的潜在威胁较大,因此不宜于为之采用缓刑制度。
最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其
犯罪情节应相对较轻,且具有良好的悔过表现,同时,在社会环境中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
此外,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
累犯不得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往往屡教不改,其主观恶意深重,人身危险性极大。若被
判缓刑的罪犯在
主刑之外还被判处了
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仍须执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