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行决定离开雇主机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动离职。此举属于一种擅自做出决策并强行结束与雇佣机构之间的
劳务关系的行动,主要包含如下几种常见状况:
首先,如果劳动者在提出
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或者在请求解除劳务协议时遭到拒绝后,未能得到公司许可便自行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违反公司规定突然离岗;
其次,如果劳动者没有明确表述任何理由就私
自离职;
再者,如果劳动者受到其他更优越的待遇吸引而选择擅自“跳槽”,这些都属于自动离职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向雇佣机构提出解除
劳务合同的请求。
同时,对于处在
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他们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雇佣机构来解除劳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