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转化为
刑事拘留的状况普遍出现在
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阶段察觉到可疑的
犯罪行为。具体的程序流程可归纳如下:
首先,在实施行政拘留期间,公安部门若发觉
被拘留者可能涉及到
刑事犯罪行为;
其次,公安机关需收集充分的
证据,认定存在着
犯罪事件并有必要追究其
刑事责任;
再次,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依法制作
拘留决定书;接着,在24小时之内向
家属发出通知,同时将涉案人员移送至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
最后,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对嫌疑人进行审讯,并且在拘留后的第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
批准逮捕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