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取保候审期满之后,案情尚未得以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一般应采取相应的
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实施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员的案件,国家相关检察机构应当在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即将结束之前,做出是否解除该项措施或者更换其他强制手段的决议,并将此裁决通告公安部门参照实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
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
证人违反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
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