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从原就职企业离职并投身于新企业的过程中,有时确实会面临需要原工作单位出示其
离职证明的情形;
然而与此同时,并非所有的新雇主都需要
劳动者提供这样的凭证。无论何种情况,原工作单位对于为其服务过的员工出具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均具有法律上的义务。更进一步而言,作为劳动者,他们同样负有向新雇主提交由原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的责任,以防止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