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市、县级政府有权依法批准并规定相应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明确了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
2、关于土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认(尤其是涉及到
土地补偿费以及
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为基础,同时需经过物价部门的认可;
3、若依据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仍无法
保证需安置的农民维持原先的生活水准,则可适当地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数额;
4、负有订制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对被征收者提供以下范围的补偿服务:
(1)针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其中也包含了被征收房屋所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在内);
(2)由于征收房屋产生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潢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搬家、临时安置的补偿;
(4)基于征收房屋造成的经营停滞损失的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内部的装潢价值补偿,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者共同协商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参考已预先选定或者已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结果来确定。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对被征收者实施适当的补助和奖励政策。另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个人住宅进行征收,而恰好该被征收者符合住房保障的要求,那么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首先考虑并优先给予其住房保障福利。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