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且无法与投保人就理赔事宜取得共识之时,投保人有权提出
仲裁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所规定,对于保险领域的争议
纠纷应以仲裁作为首要解决途径,然而如双方对
仲裁结果仍持有不同意见,则可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保险纠纷应当通过仲裁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
不服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