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调动员工岗位达到
解除劳动关系目的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不
合法性,原因在于岗位调动无疑构成了
劳动合同内容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企业应与对方进行深度的沟通、协商,取得共同理解后再行执行——否则,擅自进行岗位调整,不仅无效,还可能被视为非法剥夺员工权益的行为。因此若因岗位调动而遭解雇,应视作为违反本
法规定的
违法解雇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