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四十条明文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开展
审查起诉工作的日期起,
辩护律师将获准许查阅、摘录以及复制有关此
案卷宗材料之中的详细内容。这无疑揭示了在审查起诉环节,辩护律师能够依法享有阅读案卷资料的权限。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若
辩护人认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和
审查起诉阶段所收集的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无罪或罪行较轻的
证据材料未曾呈交,他们得以向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调取这些证据材料。这就意味着辩护人在
侦查阶段同样拥有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力。综合以上法律条款,尽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未直接获得阅卷权,但是他们仍然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以获取案件信息。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通过申请调取证据材料来进行案情分析,然而,直接阅卷的权利则需等待至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