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汽车不幸遭遇事故且保险公司未能给予合理理赔时,投保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如发起
仲裁或者诉诸法庭等方式。依法而言,如果被保险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了本车乘客、驾驶员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受害者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害的
道路交通事故,那么此类事故中的
赔偿事宜便应由保险公司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进行相应赔偿。当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时,他们均可依法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解决争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