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一是针对涉嫌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将被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二是对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是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
四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
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