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
刑事拘留自拘票出具之日起达成准许
拘留之决定日起即被视为首日。此回
法规明确了关于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涉及案件人士之时,不仅须出示相应的拘票,而且还需立刻对获拘留者实施看守所的
羁押,最晚不得超越二十四个工作小时的期限。故而,拘捕行动的首个工作日始于拘票出具那天开始为此时期的计算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