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强制性的措施,本身并不等同于案件处理结果,也不会直接产生
案底记录。
然而,如果
当事人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被认定存在
犯罪行为并经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那么这种判决结果将会成为实质性案底记录的一部分。
同时,尽管尚未经过判决程序,但只要当事人曾因
涉嫌犯罪而遭受过
拘留的事实得到了官方认可并开具了相关证明文件,那么这一信息也将被纳入
个人档案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在此期间,我们尚无法确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真正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在这个阶段对他们进行定罪和
处罚是不合适的,自然也就不会产生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