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接到民事
裁定书之际:
1、首要之事便是对裁定书进行详细查阅,理解其内容所在;
2、若对此无任何疑议之处,便依据裁定书所涉及的范畴,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3、倘若对裁定结果存有异议,有权在裁定生效期间内提出
申诉或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刑法乃是规范罪行、
刑事责任和惩处手段之法律条文。
4、裁定书中必须明确注明裁定之结果以及作出裁定时所依循之依据,同时须有审判员及书记员之签名,并加盖具备国家公信力的人
民法院红章。口头裁定亦需记录在案,以便日后查证。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
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
诉讼;
(七)补正
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