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明文规定,对于涉嫌犯有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在定罪后通常无需直接对受害方作出经济补偿。此举的原因在于,
刑事法律责任与
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前者主要针对
犯罪行为本身,而后者则需由
受害人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向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
责任人提出索赔要求。
然而,若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同时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并且这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
财产权或权益,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例如,若被告人所涉
犯罪为诈骗或
盗窃等直接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
赔偿。总而言之,是否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来加以判断。若被告人仅因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而被定罪,那么他们通常无需直接对受害人作出经济补偿。但若他们同时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并且这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权益,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