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蓄意侵犯警察人身安全的最长期限
拘留时长一般限定为37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构在决定拘留
犯罪嫌疑人之后,如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拘留期满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该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