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者若认定其须予以
逮捕,则应在
拘留拘留期结束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
审查批捕申请。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这一时限可依照实际需求延长期限一至四个自然日;对于涉嫌多起
犯罪、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员,提交审查批捕的时间则可延伸至最多三十个自然日。针对以上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捕申请书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
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
刑事拘留十天的计算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在特定情形下延长
拘留期限的问题。若公安机关在拘留期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交了审查批捕申请,且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该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拘留期限便应从拘留之日起算,再加上提交审查批捕的三个自然日以及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的七个自然日,总共为十天。若存在特殊情况或嫌疑人员情节严重的情况,拘留期限有可能会超出上述范围,但具体是否超过十天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