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所谓“取保候审”实则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类强制手段,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未受到
羁押限制的前提之下,能够顺利完成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本法规明确阐释,取保候审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工作不可间断进行。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然而,本法规并未直接规定取保候审是否会导致被取保候审人被重新收押,但从其规定内容中可推论出,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理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
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状况,法院或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将被取保候审人予以收押。
另外,若取保候审
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完结,法院或公安机关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取保候审或者采取其他
强制措施。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被取保候审人被重新收押,但法院或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表现,作出是否收押或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