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国家级法例规定,倘若有公民在自身明知情悉他人将通过使用信息网络工具来进行
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实施援助,而且这种行为的恶劣程度严重到一定地步时,将会被判定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
犯罪者所获得的利益金额虽然是衡量其行为严重程度的一项关键指标,却并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至于是否需要对犯罪者进行
刑事处罚,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
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等。通常来说,只有当犯罪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法院才有可能对犯罪者作出
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