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若前方汽车进行了变道操作,随后遭到了后方车辆的追逐碰撞,那么通常来说,这起交通事故的
主要责任人应当归咎于后者。
假如我们进行细致分析不难发现,导致变道车辆受到后方车辆
追尾撞击以至引发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前者操作上存在不妥现象,而在于后方车辆未能优先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并且相应的处置措施也存在不当之处。更为重要的是,正是这些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最终发生。因此,对于这类情况,事故责任应完全落在后方车辆驾驶员身上,承受事故的所有责任及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