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以下所述的被
取保候审者存在任何一项行为,即视为其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可能面临重新收监的
处罚: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
自离所居住地所在市、县;
其次若是上述人员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以便在特定时间内发生了变更,却未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者,如果在
传唤时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此外,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对
证人的作证过程产生干涉;
最后一项
违规行为则是销毁、篡改或串通其他人员提供
虚假证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