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在决定对
涉嫌犯罪者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如需进一步实施
逮捕,则应于
拘留期限内(通常为不超过三天)报经检察机关批准。
然而,针对某些特殊案件,检察院可将审查批复的期限适当延长一至四日。在此类情形中,涉及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
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复的期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