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明确的是,退回非法获取的财物确实能被纳入到
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规定,倘若罪犯在服刑期间主动退还
违法所得,则可将此视为酌情予以减轻或者
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
减刑条件,真正决定罪犯能否获得减刑的关键仍在于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例如,是否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诚的悔过态度以及
立功表现等等。
此外,退赃或退赔的行为也可能对
基准刑产生直接影响。具体而言,根据
犯罪性质及退赃、退赔的主动性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