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
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
窃取等手段,侵犯了公私
财产所有权。此行为包括
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以及
扒窃公私财物等多种方式。当
行为人实施了盗窃价值1900元的财物时,如果不存在其他特别的情节复杂性,那么其行为则恰好处于罪行与非罪行之间的灰色地带,是否构成
犯罪应视当地相关法律
法规而定。
然而,如果其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仅单
处罚金(注: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
缓刑)的严厉惩罚。若行为人具备法定
从轻处罚情节或取得了
受害人的谅解,甚至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便可能有机会获得不
起诉或免于
刑事处罚的优待。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
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
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
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的;
(三)
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