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任何
诉讼活动而言,原告应当在启动
诉讼程序前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
(二)依据“谁主张
谁举证”的基本原理,原告在提
起诉讼时需向法院提供以下主要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方面的相关资料;
2.用以支持其诉讼主张的相关
证据。
(三)在向法院提交
书证时,
当事人应当填写
一式两份详尽的证据清单,明确列出所提交证据的具体名称及页码数量。
(四)
立案庭在收到当事人完整的手续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
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如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则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五)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应当缴纳
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
诉讼费用。
(六)在完成立案手续后,案件将由法院进行排期审理,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在案件审结后前往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