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民申请领取、换领和补领居民
身份证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范,我们公安机关应尽职尽责地依规按时予以办理。详细而言,自您们公民向我们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算起,我们将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为您发放居民身份证;而对于部分交通不便利的区域,我们的办理时间可能会适当进行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绝不会超过三十个自然日。我们会尽力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