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的限期通常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范围内;针对一些情节复杂且在限期内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案件,如果需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请延长时,可得到一个月的延长期;尤其是在地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而又复杂的案件以及重大
犯罪集团案件等情况下,若在规定的
期限届满时尚未能圆满结案,经由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策后,可以再延展两个月供其进行深入侦查和取证工作。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