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人员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若对变更申请持反对意见,则需及时向申请人阐明缘由,且需给出详实具体的解释。由此可见,对于
取保候审的申请,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得到有关部门的确切回复与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