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顺位,也被称作抵押权的顺序或次序,更进一步可以称为位序。这是因为当同一个
抵押物上设立了多重抵押权时,相应的,各
抵押权人将会以其设立权利的时间顺序获得优先清偿的权益。换句话说,就是指在同一价值的抵押物之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依附和作用的联系。这种抵押权之间的依赖性和直接关联性,在抵押权制度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是抵押权价值
排他性的重要显现。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的顺序并不是针对单个抵押权的变革,而是涉及到所有抵押权人之间的平衡和权益调整。因此,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并不是任意进行的,而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例如,抵押权人和
抵押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调整抵押权的顺序及被
担保债券的金额等相关参数,但是这样的变更必须得到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才具备法律效应,而且不能对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
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