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中是否同样存在
挪用资金罪的问题,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行为”即属于挪用资金罪。此种
犯罪行为并非仅针对国有企业,亦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类型的企业组织。
此外,根据该法条所述,若
行为人在实施挪用资金行为时,具有如下两种或以上的情形,也将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其一,行为人
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作他用,且数额较大;
其二,行为人将挪用的资金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其三,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行为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