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猥亵罪进行确凿判断之际,必需具备足够且充分的
证据予以支撑。尽管口供被视为重要的一类证据,然而仅凭这单一类型的证据依然无法达到定罪所需的充分性要求。除了口供以外,我们还需借助其他各类证据以形成相互映衬和补强的关系,譬如
物证、
证人证言等等。因故,仅仅依赖于口供所作出的判决必然存在不恰当和武断之处。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
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