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二百一十二条明定,人
民法院审理
自诉性质案件的时效性,若被告人遭
羁押时,应参照本
法规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实施。
其中,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范了人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办理之期限要求,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三至六个月不等,的确切期限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至于第二款,则针对特殊情形作出规定,即在获得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
审理期限。
然而,您所提出的问题主要关注于
抢劫罪判决之后的
开庭时间,这实际上涉及到了
刑事审判程序中具体时间安排的问题,而非审理期限本身。审理期限是指从案件
立案到最终宣判的时间限制,而开庭时间则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案件复杂程度、
证据搜集状况、辩护准备工作以及法院工作量等等。因此,我们无法直接回答抢劫罪判决后何时开庭的问题。若是您对抢劫罪的审理期限有所疑问,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若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审理期限应按照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反之,若被告人并未被羁押,则应在
案件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宣判。
至于开庭时间的问题,通常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与审理进展来合理安排,无法仅仅通过法律条文便能得出确切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