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的
传唤时限,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
首先,原则上而言,传唤和
拘传的总时长均不可超过十二个小时;
其次,若涉及到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或复杂,有必要采取
拘留或
逮捕等
强制措施的,那么传唤与拘传的总时长则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再者,针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后,应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工作,而询问查证的总时长则不得超过八个小时;
最后,如果情况较为复杂,可能会被处以
行政拘留处罚的,那么询问查证的总时长则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
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