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家兄不幸离世,其尊贵的妹妹们将依照法律享受
继承权。稍作解释,当家中先君不幸逝去时,其遗产的分配就需参照相关法律依据。举例而言,倘若兄长在生前已书写了
遗嘱,那么其所有财产即可按照遗嘱中的规定进行分配;
然而如果兄长未能留下任何书面遗嘱的话,此时我们需要考虑他是否曾与其他人签署过遗赠
扶养协议。若是有这种协议存在且生效的情况下,这份协议的另外一方便拥有了
继承的资格。但若这两种可能均无法实现,我们便不得不依照
法定继承的程序来处置其财产,首要的继承对象自然是除了兄长之外,家庭中最年长的父母亲及合法夫妻之间的另一半以及他们的孩子。
然而,若这些人都不在世或
放弃继承声明,此时起,妹妹们作为第二顺位的
继承人便可继承相应份额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