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并不属于法律上的
诉讼参与人之列,因此在各类
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
民间纠纷)、
行政诉讼以及
刑事诉讼过程中,人
民法院并不强制通知家属有关
开庭审理的事宜。
然而,以下两类案件需特别注意:对于没有自行处理事物能力的自然人(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
监护人将被视为合法诉讼参与人,此时法院理应对这些法定代表人或者监护人发出通知并允许其参与诉讼;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而言,若然受害者已不幸去世,则其
近亲可以依法发起
附带民事诉讼,而此类案件中的家属亦同样被视作诉讼参与人,需受法院
传唤及通知以参与诉讼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会在庭审开始的前三个工作日正式完成对所有诉讼参与人的通知书派发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提前一段特定的时间,向人民检察院以及各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人员进行传唤,要求他们务必在预定的时间到位参加诉讼。此份法律文书(即诉讼通知书)应明确注明案情缘由、
开庭时间和举办场所,同时邀请对方准时参加审判,并详述相应的诉讼行为。开庭通知书最晚应当在庭审开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前送交完毕。法院还会在庭审之前,于法庭显眼处张贴公告,以便市民关注相关信息。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通过媒体公告无法联系到相关
当事人的时候,法院可以选择通知其家属或者让媒体进行公告发布。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参加庭审,法院通常不会通知当事人的家属前来旁听。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要求准时到庭的诉讼通知书。其中应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请其准时出席法庭进行何种诉讼活动等内容。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