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面临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无法接受的情况下,
当事人适用于以下步骤:
1.
申请再审。当事人若坚信二审判决确实错误,便可向做出该二审决定的上级人
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2.提出
申诉。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或相关人员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申请。
然而,无论选择申请再审亦或是申诉行为,在此期间,判决或裁定依旧保持其执行力不变。在申诉或申请再审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交正式的申诉状,同时附带上原审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或
裁定书,以此详细阐述申诉人的
个人信息以及对判决或裁定中涉及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当之处,并且要提供相关
证据或线索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若认为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部分过错,当事人同样可以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提出申诉,以便人民法院能够详细记录在案。
《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