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取保候审期限内发生纷争,例如违反了相关的
取保候审规定,或是对于所做出的
取保候审决定存在异议,皆可向负责做出该项决定的司法机构提交
申诉申请,亦或是寻求
律师的专业援助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与此同时,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有的取保候审措施加以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重复适用保证人
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将
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送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家属或者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