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原定劳务协议期满后并未签署新的合同,仍旧在本公司履行了为期两年的工作内容,则有权请求我们作为雇主对此类情形予以
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况下,若我们选择不再与其签署新合同,就必须承担对受聘者发放
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具体的
补偿金额是该员工一年内所获得的月薪。倘若员工依法享有继
续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益,我方却未能尊重其意愿并拒绝续约的话,那就是明显地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按员工
被辞退时所应得的
工资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服务满一年需支付两个月薪水。
若是从双方开始执行
劳动关系那日算起直至超过一个月但在一年间都尚未与之签署书面
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我方亦需要向员工每个月额外支付双倍的工资。此外,假如员工的月薪远远超出我司所在地域上一年份全体职工月平均薪资的三倍,那么其经济补偿额度将以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参考依据加以计算,并且给予的补偿期限总计最多不会超过十二年。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