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
合同诈骗罪行所需具备的要素包括:涉案主体在主观方面确实存有恶意
欺诈的意图和行径;其行为实质上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该
行为人已经签署了合同,但并未依照合同约定
履行义务或提供服务;而当以上所有元素同时满足时,即可被视为
合同诈骗的具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
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
汇票、
本票和
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
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
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