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的行为,其构成需要具备以下四大要素:
首先,从
犯罪主体层面来看,本罪责任承担者需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者,皆可构成本罪;
其次,主观心理方面,必须存在故意为之的心态,即明晓自身行为将被视为帮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接着,本罪的侵害对象为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等行为,且
情节严重者方能构成本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