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绝不能毁灭、
伪造证据还是不能
串供。若有任何违反应当面临没收部分或全部
保证金的严肃惩罚,此外还可能面临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交新的
担保人,亦或是承受
监视居住甚至是
逮捕的严重后果。在实践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主动退赃的行为,这往往被视为其积极履行退赃义务的表现。
然而,究竟是否需要退赃以及退赃的具体要求与后果,通常由执行机构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且可能在取保候审的附加条款中加以明确。因此,是否在取保候审后要求退赃,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执行机构的决策来综合考虑。若在法条中未对退赃的具体要求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执行机构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履行退赃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