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针对
涉嫌犯罪者进行
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需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对其的审查
批准逮捕请求。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提请这
一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能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日至四日。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他们的审查批准逮捕时间甚至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被拘留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仍需继续展开侦查工作,且满足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然而,从以上法条中,我们尚不能直接推断出
刑事拘留几次便可导致
判刑期满的结论。实际上,刑事拘留次数与判刑期满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联系。拘留次数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度。若
拘留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有权依法申请延长拘留期限。一旦案件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
证据做出是否
提起公诉的决定,如若提起公诉,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因此,拘留次数与判刑期满之间的关系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法律程序进行综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