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跑分活动之后,能主动地向相关部门阐述自身所犯下的错误及责任,并提供详细的陈述和解释的人员,这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自我承认过错的表现,也即
自首的举动。对于这种有勇气主动承认错误的人,国家拥有对其施以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权力。
此外,若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能够积极寻求司法救助,诚实且全面地交代自己所
违法行径的人,同样应被纳入自首范围内。对于此类勇于承担责任的自首者,法律
法规承诺会给予适当的从轻或
减轻处罚,甚至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还有可能得到赦免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