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乃至我国其它地区,对取保候审对象的
律师会见次数并未设定法定上的限制。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
当事人的沟通需求,律师可以频繁地与其委托人(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已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案卷材料。辩护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