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涉案者在受到监控居住待遇期间是否有权接触律师?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接受监控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享有合法的会见律师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时规定了在此种情况下,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他们仅限于会见与其同住在一起的家人及自行聘请的律师或
辩护人。请特别留意,这里的“他人”指的是非上述人员范畴内的所有人士。因此,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实际操作角度来看,除非有特定原因,否则此类人士在监控居住期间,可以依法接触其所聘任的律师或辩护人。那么,在监控居住期间想要寻求律师帮助时,应满足哪些条件呢?答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该律师必须为受监控居住成员亲自聘请;
2)其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在职证明文件,并在此基础上提供有效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