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详细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对那些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子中的
被拘留者,若发现有必要对其实施
逮捕,则必须依法在最迟十四天内作出相应决策。这就意味着,如果人民检察院确认对任何一名被拘留的人采取逮捕措施,那么他们应在这个人被拘留之后的十四天之内,尽快向主管机构发出通告,以便由他们执行逮捕命令。在紧急情况下,若无需实施逮捕,而被拘留者又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并且满足特定条件的话,那么
取保候审就是一种合适的选择。因此,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位被拘留者实施取保候审,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应该在这个人被拘留之后的十四天之内做出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给被拘留者或者他的
代理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具体通知时间,因此,关于具体的通知时间,我们可能还需要参考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