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实施通常由公安部门担当执行者角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可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具体而言,取保候审之执行通常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
逮捕之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相关的各项手续;并且,当
取保候审条件具备时,公安机关有权力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同时要求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静待法院的后续审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