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广泛且深度丰富的
犯罪学领域,仅仅依据某项借款行为本身并不足以精确地断定其是否涉及了
欺诈的
违法范畴。进一步解释来说,这种情况下,只要相关
当事人在提出借款的初衷并不是为了
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譬如,他们只是把借款纳入自我掌控之下,诸如去参与赌博类的消遣),那么这便不应当被指责为
欺诈罪行。
然而,若他们以各种编造的借口来获取现金贷款,但实际上却打算利用这些资金从事各类赌博活动;或者在成功获得借款之后,他们萌生了将款项投入赌场的想法,那么这样的行为便可以被视作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而实施的行为,从而构成了欺诈罪。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倘若
行为人明明知晓对方将会将借款用于赌博,却依然决定提供支持性的资金援助,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在助长赌博活动的蔓延和发展,因此它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在此种情况下,这类
债务将被认定为非法债务,并被判定为无效债务。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