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间接损害,主要是指因为车祸事件所引发的,并非直接与此次
意外事故有关的
经济损失或者
人身伤害。对此类情况,保险公司并不予以承担相关的
赔偿责任,仅对直接的伤亡和经济损失负责。其内在缘由包括:
首先,当保险公司受理理赔事务时,会直接与投保人进行沟通联系,并按照常规办事程序进行理赔款的交接。即,保险公司应先行将理赔款项交付给投保人,然后再由投保人将之转交至事故事故的受害方手中。唯有在投保人能提供一份详细且明确的
授权委托书,表明其同意
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领取理赔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理赔款的交付。
其次,由于事故所引发的投保人和第三方的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以及中断通讯等问题,以及因车辆
保险事故所引发的任何
精神损失赔偿金额,均会被保险公司视为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无法得到相应的理赔。
再次,从通俗易懂的角度来看,保险事故发生过程中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与
人员伤亡,被纳入了事故的直接损失范畴之内。例如,汽车碰撞导致车身受损,行人因碰撞而骨折或内脏受伤,乃至店铺
被撞毁等情形。这些直接损失往往是
定损员在查勘现场或确定赔偿金额时能够直观看到的。
最后,事故间接损失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一段时间之后才产生的损失项目。如店铺因
被车撞坏而停业或停产所带来的经营损失;电线或水管被汽车撞破,导致停电及停水所产生的经营损失等等;甚至于汽车撞伤他人后,受伤者要求车主支付一笔精神损失费等情况。
然而,间接损失通常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未被定损员列入
赔偿项目之中,而是在事故发生一段时间之后,众多人才逐渐认识到该事故已经产生了诸多其他的附加经济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